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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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表水污水采样办法的一般规定,贵州环境检测和你一起了解
1、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。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本时,测定pH、COD、BOD5、DO、硫化物、油类、有机物、余氯、粪大肠菌群、悬浮物、放射性等项目的样本,不能混合,只能单独采样。
2、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原料、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、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的洗涤办法等。
3、自动采样用自动采样器进行,有时间比例采样和流量比例采样。当污水排放量较稳守时可采用时间比例采样,否则要采用流量比例采样。所用的自动采样器要符合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。
4、实践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。当水深大于1m时,应在表层下1/4深度处采样;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,在水深的1/2处采样。
5、留意事项
a、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,要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。但当水面有浮油时,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。
b、采样时应留意除去水面的杂物、废物等漂浮物。
c、用于测定悬浮物、BOD5、硫化物、油类、余氯的水样,要单独定容采样,用于测定。
d、在选用采样器(如油类采样器)时,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办法采样。
e、采样时应仔细填写“污水采样记载表”,如:污染源称号、监测目的、监测项目、采样点位、采样时间、样品编号、污水性质、污水流量、采样人姓名及其它有关事项等。具体格式可由各省制定。
f、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,应进行现场监测。其它留意事项可拜见地表水质监测的采样部分。